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装修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产140余万,判4年零6个月

张男为甲安装公司工程部经历。2011年至2012年期间,张男利用职务便利,在对某步行街的部分商铺进行消防设施二次安装过程中,向公司隐匿施工合同,以收取现金或者开具与工程无关的甲公司等三家公司发票,转账后套现的方法,先后截留23家商铺交纳的消防工程款共计124万余元(其中含17万元消费卡)。在对某步行街的部分商铺消防设施二次安装过程中,截留15家商铺交纳的工程款中“出图费”、“放水费”共计9万余元。后又用同样方法侵吞工程款11万余元。

2013年,张男接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后长宁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供甲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任职证明、聘用合同,证人俞某、刘某、沈某的证言,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会计意见书、某步行街商铺统计表、收款凭证、费用报销单,与商铺签订的二次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商铺提供的付款凭证、收据、发票、情况说明等,某甲公司、盈硕公司、展雁公司代开发票、走账的相关凭证,工资单、甲公司费用报销单、暂付凭单、银行进账单、代管款收据、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法院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120万元。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男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公司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张男元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司正常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即职务侵占罪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判决退赔侵占钱款。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