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为甲安装公司工程部经历。2011年至2012年期间,张男利用职务便利,在对某步行街的部分商铺进行消防设施二次安装过程中,向公司隐匿施工合同,以收取现金或者开具与工程无关的甲公司等三家公司发票,转账后套现的方法,先后截留23家商铺交纳的消防工程款共计124万余元(其中含17万元消费卡)。在对某步行街的部分商铺消防设施二次安装过程中,截留15家商铺交纳的工程款中“出图费”、“放水费”共计9万余元。后又用同样方法侵吞工程款11万余元。
2013年,张男接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后长宁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供甲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任职证明、聘用合同,证人俞某、刘某、沈某的证言,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会计意见书、某步行街商铺统计表、收款凭证、费用报销单,与商铺签订的二次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商铺提供的付款凭证、收据、发票、情况说明等,某甲公司、盈硕公司、展雁公司代开发票、走账的相关凭证,工资单、甲公司费用报销单、暂付凭单、银行进账单、代管款收据、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法院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120万元。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男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公司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张男元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司正常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即职务侵占罪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判决退赔侵占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