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胡某私自将本单位100张盖有某酒店合同章的酒店免费入住券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酒店客户朱某,所得钱财被其挥霍。同年几月间,胡某以某酒店更换洗涤公司为由,让某洗涤公司经理巨某每月额外虚加洗涤布草数量,待胡某签字报账后又将虚加布草产生的额外费用转交给胡某个人,共计4567元,所得钱财被其挥霍。另外,胡某在为某酒店印刷信封、押金单等印刷品时,以提高单价和少印多开票等方式套取现金13090元,所得钱财被其挥霍。又有某日,胡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某酒店前台服务员贺某处“借”走酒店备用金5000元后,关掉手机离开酒店,所得钱财被其挥霍。
经酒店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对胡某实行逮捕。公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胡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证人吴某、朱某、巨某、纪某、杜某、安某、贺某、王某、张某、程某、墨某等人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借条、扣押物品清单、某洗涤有限公司账务、任职证明等证据。律师
律师认为,被告人胡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单位资金共计27657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胡某意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由于被告人胡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并愿意退还侵占的酒店财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其所侵占的某酒店财产276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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