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担任某月嫂管理服务中心签单员期间,利用负责与客户签订母婴服务合同和收取月嫂服务费的职务便利,采用开具阴阳发票、截留客户支付现金的方式,侵吞月嫂服务费9万余元。侵吞李某、袁某等15位客户支付的月嫂服务费共计6.86万元。后被告人逃离。
同年,被告人张某在得知被害单位在怀疑其侵吞单位资金后,又至多名客户处收取月嫂服务费2万余元,后携款逃离。张某在外地某省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律师
公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张某提出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有证人贺某、徐某、汤某等人的证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明书、职务证明、劳动合同、母婴服务合同、付款收据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等证据。但是,张某对指控其侵占李倩、袁晓萍等15位客户支付的月嫂服务费共计6.86万元无异议,但对指控其侵占郁某、周某等11位客户支付的月嫂服务费共计4.66万元予以否认,辩称均已交给单位了。
律师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担任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指控被告人张某侵占郁某、周某等11位客户支付的月嫂服务费共计4.66万元部分的认定问题。被告人张某对收到该部分款项无异议,但辩称已上交给单位了。
根据一般的证据认定规则,被告人应提供已上交单位的证据,而本案中,被害单位收取了上交的费用,并不另行出具收款凭证,而是由财务人员在收款收据的存根联上签名,该本收款收据用完后,存根联即上交给单位,被告人亦就无法提供钱款上交给单位的证据了。系争的该部分收款收据的存根联现在亦没有找到。另,从被害单位报案时称被告人侵占钱款达16万余元,后因找到相关证据,而逐步降至11万余元来看,不能排除还有相关被告人已上交款项的证据出现,且被害单位的负责人贺明最初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称被告人的侵占数额为7万元,与被告人的辩解相吻合。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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