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如董事、监事、经理、会计等,并因这种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本罪。数额较大也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这是认定行为人侵占单位财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标准。律师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而且这些人员不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故意的内容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解释,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根据“两高”的解释,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