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应某进入JHHN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浦建路店长,全面负责该门店管理。被告人应某利用其经手、管理该门店业务款的职务便利,将业务款共计52,073.58元予以截留,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被告人应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应某向上述公司退赔赃款。律师
被告人应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注册主体资料,劳动合同、工资收入单、承诺书及证人蔡某的证言,报案书、欠款清单、情况说明、签购单、租车单、结算单、租车合同,流程管理规定,欠条,蔡某、刘子扬、马贝、黄一出具的情况说明,还款收据及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逾三个月不能归还,该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应某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应某能退赔本案赃款,认罪悔罪,可依法适用缓刑。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应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44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