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某在H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担任事故开拓员期间,利用负责事故车辆的维修开拓业务并协助事故车主处理车辆赔偿等相关事宜,包括收取事故车辆保险理赔款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收取的保险理赔款共计35,340元私自截留供其个人使用。
被告人付春明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付春明已退还了上述挪用的款项。律师
被告人付春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郑某、韩甲、丁某、王某、胡某、陆某、韩乙等人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H公司员工登记表、员工岗位证明、劳动合同、保险理赔材料、H公司的发票、农业银行卡明细对账单、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付春明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付春明具有自首行为,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并已归还全部挪用款项,犯罪较轻,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保护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春明犯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2014)浦刑初字第36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