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汤某在担任上海赛澳递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梅陇工作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在公司系统内将已签收货款做成未签收的方法,挪用快递费共计26,063.24元,用于赌博活动。
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汤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汤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26,063.24元。
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杜某、陈某、叶某、李某、常某的证言,上海赛澳递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分站操作规范(站长操作要求)、快递单据、清单、收据、公函,上海沪港金茂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汤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26,000余元,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汤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闵刑初字第16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