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奚某在担任上海振渠腾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员期间,利用经手营业款的职务便利,陆续挪用收取的营业款共计195,357元,用于购买彩票等营利活动。被告人奚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了199,056元。
被告人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证人田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提供的店铺调拨单、销售报表、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劳动合同和收条,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奚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奚某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奚某能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了挪用的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奚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4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