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在担任某体育(上海)有限公司驻太平洋百货(不夜城)adidas店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提前以促销价向顾客出售商品或低价向内部人员出售商品的形式,收取他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货款后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
经鉴定,朱某共计挪用公司营业款25,112.65元。被告人朱某被他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律师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季某、陈甲、李某、印某的证言,滔博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及工资单,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和情况说明,谅解书及收据,劣迹资料,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弥补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闸刑初字第1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