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至27日,被告人秦某在担任上海茂龙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负责销售该公司游戏点卡并收取游戏点卡充值费的职务便利,收取客户单位支付的充值费共计124000元后,未按照规定上交公司,挪用上述钱款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且挪用款项至今未还。
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害单位出具的涉案充值明细表、网络平台充值记录、欠条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秦某的名片,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赵某、詹某、周某、庄某、方某、林某、卢某、刘某、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查询、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被告人秦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
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指控挪用的八万六千元系欠款属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不应认定挪用资金;辩护人还提出指控被告人挪用从零度聚阵涞坊网吧及宏尼网吧收取的款项无证据证实,亦不应计入挪用金额。
经查,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秦某利用为公司收取游戏点卡充值费的职务便利,未经许可挪用前述充值费进行非法活动,被告人事后向公司出具欠条亦证实其并非意图占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且根据该欠条及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挪用从零度聚阵涞坊网吧收取的充值费,故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挪用从宏尼网吧收取的二万元充值费的依据不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该节事实不予认定。被告人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秦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保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被告人秦某退赔被害单位上海茂龙实业有限公司十二万四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