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作为被害单位上海织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负责浦雪路X室装修工程期间,利用收取项目款的便利,采取截留少交的方式,克扣了被害单位织梦公司的部分项目款共计25,500元。
被告人朱某作为被害单位织梦公司的项目经理,在负责浦东新区芳华路装修工程期间,利用收取项目款的便利,克扣了被害单位织梦公司的项目工程二期款共计18,000元。
被告人朱某将上述2笔款项共计43,500元用于注册公司、赌博及日常开销,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退赔了全部赃款。律师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张甲、姚某、李某、洪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考勤表、工资单、装修施工合同、装修预算单、收条、房屋租赁协议、情况说明、协议书、账户明细查询、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且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朱某已退赔了全部的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3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