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将单位银行承兑汇票转入自己腰包犯挪用资金罪

朴某系FC公司销售业务员。FC公司业务单位浙江LJJ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交付朴某3张出票金额均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FC公司30万元货款。

朴某利用其负责回收FC公司货款等的职务便利,擅自将上述货款中的18万余元挪归个人使用。FC公司搬迁至嘉定区兴文路680号实际经营。朴某自FC公司离职。

公安机关接FC公司报案后,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向FC公司退出了上述挪用的款项,获得了FC公司的谅解。律师

被告人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工作情况,有关的银行承兑汇票、《情况说明书》、《情况说明》、银行凭证、营业执照、工资单、收条、谅解书及朴某的户籍信息、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朴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控、辩双方认为,朴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结合朴某已退出全部赃款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朴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嘉刑初字第99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