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利用担任上海某有限公司定点开票员,负责收取管理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其收取的管理费共计27万余元,用于在淘宝网等互联网购物网站购物,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该公司。
另查明,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沈某退还上述全部钱款。2014年8月5日,被告人沈某接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沈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张某、陈某的证言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及个人年度对账单,上海太阳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汇总表、2013年度招商管理服务考核、奖励实施细则,劳动合同,营业执照,中共青浦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登记表,案发经过,现金解款单,被告人沈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沈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共计2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以确认。鉴于沈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企业的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沈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5)青刑初字第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