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利用担任金汇镇浦星公路A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从客户单位福建M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取货款后,将其中5.5万元挪作个人使用至2014年3月。
2014年3月20日,夏某在家属帮助下已退还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5万元。
有证人蒋某、陈某甲、宋某、陈某乙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购销合同、收据、收条,劳动合同书、应聘登记表、证明、工资发放表、报销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害单位出具的收条等证据。律师
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确保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夏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5)奉刑初字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