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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费员系派遣员工,挪用医疗费犯挪用资金罪

2010年3月起,化某与上海易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浦东新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担任收费员,收取日常医疗费用,化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挪用医疗款共计162,223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为证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化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化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化某在接受有关组织谈话时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化某已向被害单位退缴了全部挪用款。律师

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化某的供述笔录及情况说明,有关工商登记材料、职务证明、劳动合同书、上岗协议及相关制度,证人张某、杨某、朱某、陆某、凌某的证言笔录及有关银行明细清单,有关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检察机关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

化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化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罪名不当;化某系公司外派的劳务工,并不符合挪用公款犯罪的主体要件,故不应以挪用公款犯罪认定。化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化某能够积极退缴全部挪用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化某可以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化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浦刑初字第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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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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