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谢G共同出资成立桥联公司。其中,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济性质是全民所有制。汤D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派至桥联公司担任主管人员,后又担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全面负责桥联公司的经营管理。
2009年4月,汤D为归还个人欠建筑任公司的钱款,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擅自与置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由桥联公司向置业公司借款60万元。置业公司将60万元汇入桥联公司账户后,汤D将60万元归还建筑任公司。
2011年6月,因桥联公司未履行借款协议,置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经主持调解,桥联公司应归还置业公司借款60万元。同年11月17日,汤D至公安局杨浦分局投案自首。2012年4月,汤D退还50万元。律师
汤D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淑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顾圣年、陆志根、高明、包渭洪、陈耀龙、许新民、黄瑞新、李世杰、张龙根的证言,房地产开发公司、桥联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房地产开发公司、桥联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桥联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汤D书写收到置业公司60万元的收条,汇款凭证、进帐单、支票复印件,代管款收据、置业公司承诺书,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汤D的历次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汤D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汤D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汤D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指定辩护人认为,汤D不是为了非法目的借款,桥联公司无实际损失,汤D投案自首,变卖房产用于退赔,请求对汤D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汤D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6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汤D予以惩处。汤D投案自首,现已退还50万元,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汤D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退赃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
保护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汤D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责令汤D退出10万元。(2013)杨刑初字第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