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翁某在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物流部担任驾驶操作期间,利用负责公司车辆保养、油卡及ETC充值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本公司油卡充值款、车辆保养预借款共计40万余元。
被告人翁某归还了公司全部欠款。被告人翁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司工商机读资料、劳动合同、被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翁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其退赃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浦刑初字第47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