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某利用担任上海瑞震实业有限公司物流专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采用截留运费、虚构运输事实等方式,将上海瑞震实业有限公司本应支付给金龙运输公司及上海京东物流有限公司的运费共计5万余元挪用后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2014年4月5日,被告人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员工信息登记表、工资单,证人何某、王某、刘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瑞震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书、情况说明及公司证明,金龙运输公司及上海京东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付款凭单、相关物流材料、银行汇款记录及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陶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松刑初字第14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