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高科西路山姆会员商店市场部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市场部、联络客户、收取广告场地租赁费用、为客户提供店内消费服务等职务便利,擅自将客户支付的现金货款予以挪用。
经查,被告人陈某共挪用公司资金1,057,798.70元,并用于个人投资及消费。其中,2013年5月27日前挪用金额为848,948.70元。律师
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离职报告,被害单位负责人张良报案笔录,证人杨某、林某、吴甲、王某、钱某、李某的证言,证人余某、吴乙、骆某的证言,案发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能退赔本案赃款,认罪悔罪,可依法适用缓刑。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浦刑初字第2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