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余某在闵行区剑川路上海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酒店”)当班期间,利用担任酒店收银员的职务之便,将酒店的营业款及备用金共计25,467元挪用于赌博活动。
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余某及其家属已向被害单位退还3,801元。
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束某的证言,被害单位A酒店的员工信息登记表、劳动合同、班次结账表、证明,相关还款协议,公安机关的接警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余某利用担任A酒店收银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2.5万余元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及其家属已向被害单位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责令被告人余某退赔被害单位上海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二万一千六百六十六元。(2014)闵刑初字第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