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自2013年7月起担任上海衣恋餐饮有限公司闸北大宁店员工并兼有代缴营业款的职责。同年11月26日13时许,徐某按店长指派携带营业款25,449元至中国银行办理缴款和兑零业务。
期间,徐某至东宝兴路一游戏机房内将该营业款赌博殆尽。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律师
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陆某、方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职务说明》、《情况说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闸刑初字第4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