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上海A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松江站站长助理,负责收取现金货款等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共计144,384.53元挪用于个人消费及赌博,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同年2月至5月,该公司扣除被告人陈某工资共计16,912.62元。同年8月19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A公司王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沈某的证言,A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职务证明、站长助理工作说明书、情况说明、松江站现金存款欠款表、工资明细等书证,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关于陈某涉嫌挪用资金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共计1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