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在闵行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当班期间,利用担任酒店收银员的职务之便,将酒店的营业款及备用金共计25,467元挪用于赌博活动。之后,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余某及其家属已向被害单位退还3,801元。
闵行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高某、束某的证言,被害单位酒店的员工信息登记表、劳动合同、班次结账表、证明,相关还款协议,公安机关的接警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律师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余某利用担任酒店收银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2.5万余元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及其家属已向被害单位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责令被告人余某退赔被害单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二万一千六百六十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