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位于青浦工业园区崧泽大道8628号裕亿纸业(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从上海合美实业有限公司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将收取的部分或全部货款共计66,424元予以截留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
另查明,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向某(上海)有限公司归还66,424元。律师
有供述笔录,证人彭某、田某、于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的辨认笔录,《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工资发放记录,某(上海)有限公司纸板报价单,收款收据、收据、账簿,还款计划、收条,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企业的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青刑初字第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