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挪用资金罪,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上海金山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干巷地区的快递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向客户收取快递费的过程中,擅自截留快递费,挪作自用,超过三个月不上交公司,累计挪用51,609元。
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杨某明在知公司负责人报案的情况下仍等候在被害单位,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童某、胡某的证言及提供的对账单,证人夏某的证言及提供的个人网银互联汇出回单,证人李某的证言及提供的收条,证人孙逊证言,上海金山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以及出具的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杨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51,609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友代为向被害单位退赔了赃款5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责令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退赔被害单位损失1,609元。(2015)金刑初字第8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