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某公司建立聘用关系,在单位驻某办事处工作,负责域的销售。田某因为利润太低,将自己的一个锅炉销售业务介绍给赵某,事后,赵某和某饭店签订合同,某公司向某饭店出售了一台总价为248000元的锅炉,首付5万元。
合同签订后某饭店向某公司付了5万元,赵某给田某一张盖有自己私刻的某公司印章的10万元收据,让田某拿着收据从某饭店收取10万元锅炉款。钱取后田某与赵某及高某一起吃完饭后,给高某19000元(包括锅炉安装费12000,转运费2000元,好处费5000元),剩下33000元归田某,赵某给田某打了一个10万元的收条。其余48000元赵某用于赌博。律师
赵某被逮捕后,公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破案报告书证明;报案材料一份证;证人证言;调取证据清单一份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4份证,书证;印章一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一份证;户籍证明;辨认笔录两份证;现场指认笔录1份及照片2张证。
律师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自己担任某公司驻某办事处销售员的职务之便,未经公司允许私自从某饭店领走10万元货款,除将52000元用于支付相关费用以外,将其余48000元用于赌博,从事非法活动,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是,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一审宣判前退还了全部挪用资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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