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担任某公司工会出纳员期间,利用经手工会钱款的职务便利,采用从某公司工会银行帐户提取现金不入账或者少入账的方法,先后多次挪用某公司13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销。
邵某主动向某公司交代其挪用公司钱款的事实,同月向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之后,邵某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邵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工商资料、劳动合同书、任职证明、银行支票、客户存款对帐单、银行付出凭单、付款凭证、收款凭证、现金日记账、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某市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某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验鉴定文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邵某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律师认为,被告人邵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挪用资金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但是,被告人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邵某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邵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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