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出纳挪用公司工会款13万涉挪用资金罪

邵某担任某公司工会出纳员期间,利用经手工会钱款的职务便利,采用从某公司工会银行帐户提取现金不入账或者少入账的方法,先后多次挪用某公司13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销。

邵某主动向某公司交代其挪用公司钱款的事实,同月向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之后,邵某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邵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工商资料、劳动合同书、任职证明、银行支票、客户存款对帐单、银行付出凭单、付款凭证、收款凭证、现金日记账、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某市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某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验鉴定文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邵某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律师认为,被告人邵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挪用资金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但是,被告人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邵某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邵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本文由范霆晔编辑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