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动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挪用资金行为可分为三种情况:(1)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中,没有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但数额较大和进行营利活动则是必备要件。(3)挪用资金用于进行非法活动的,包括挪用资金归个人或者他人用于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形既没有挪用资金数额和时间的限制,也没有还与不还的条件,只要是挪用资金用于进行非法活动的,即构成本罪。律师
“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和“非法活动型”是构成本罪的三种不同情形,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即可构成挪用资金罪。构成本罪的另一必要条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上的便利,如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单位的资金等。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最高院2000年2月13日通过的《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困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是本单位资金而挪用,目的是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一般是准备以后归还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两高”的解释,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