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琦因赌博输钱怀恨在心,陈乙遂伙同褚某、刘某(另案处理)等人至闸北区塘沽路棋牌室内,以被害人杨某诈赌为由敲诈其1万元,并由徐某代为垫付。期间,陈乙、张琦等人对杨某进行殴打,致杨某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陈乙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318国道卡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庭审前,张琦在其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杨某赔偿经济损失8.5万元,被害人杨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张琦、陈乙等人,建议对陈乙等人依法从宽处罚。律师
陈乙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徐某、褚某、刘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局闸北分局调取的海宁路芝京宾馆监控录像、录像截图以及出具的《验伤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市吴中区公安局汾湖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陈乙的当庭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陈乙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陈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庭审前,张琦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亦可对陈乙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闸刑初字第1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