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D伙同叶某(另案处理)至宝山区友谊路临江公园内,见被害人刘某与朱甲坐在一起聊天且举止亲密,遂冒充联防队员,以二人行为不端并威胁通知家属为由,分别向刘某、朱甲索要罚款。
嗣后,刘某在石D和叶某、朱乙(另案处理)陪同下,至银行提取定期存款30,000元。石D等人得款后逃逸。
公诉机关以石D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存单》、《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虹口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徐汇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为指控证据,指控石D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累犯。
石D辩称敲诈没有30,000元,而只敲诈5,000元。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石D敲诈30,000元证据不足。
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证实其和朋友朱甲在宝山临江公园内玩,后在公园长凳上休息,过来二个男子对其和朱甲说“在公共场所文明点,到所里去”,其中一男子对朱甲说“你跟我走,不然马上把你拘掉”,说完就带朱甲离开了。另一男子(经辨认系石D)说“我们是警署的,这种事情现在抓得很紧,你这样拆散别人家庭是不对的,要公了还是私了”。
其当时被吓住了,就说私了。该男子就打电话说“所长,这个女的态度蛮好,就罚她点款算了”,其问罚多少?他说“2万到5万,看你态度好,就罚3万”,并将其手机拿去。这时刚才把朱甲带走的男子过来了,他身边还有一男子。他们三个人让其回家取罚款,并叫了一辆出租车,开到其家小区。律师
其下车后,对方三个人就站在小区门口,其回家取了存折和身份证到小区门口,对方又拦了一辆黑车到电台路的农业银行,他们让其进银行取钱,约30分钟后其取3万元,出银行就将钱交给该男子(指石D),对方把手机还给其离开。其打电话给朱甲,朱甲讲刚才几名男子是冒充警察的,被骗了。
中国农工商业银行《存单》、《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证实被害人刘某于2014年4月1日从农业银行顾村支行取款3万元。
关于石D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是5,000元还是30,000元,控辩双方持有不同意见,现对此作如下评判:
根据查明的事实,石D与他人结伙敲诈被害人刘某钱财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本案只有被害人刘某陈述其被石D等人敲诈30,000元,从被害人刘某陈述中可以证实其被敲诈过程及取款过程均符合常理,且该陈述还得到银行的取款赁证、证人朱甲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印证了被害人刘某被石D等人敲诈30,000元的事实;而石D的辩解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应认定石D等人敲诈被害人刘某30,000元,而非5,000元。
石D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关于石D提出敲诈钱款没有30,000元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石D敲诈30,000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石D曾因多次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在其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石D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15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