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3月19日凌晨,李某、宋杰、余某开车在南京长江大桥南堡附近,发现在禁止外地车辆通行路段有由北向南开来的外地大货车,三随即开车挡在第一辆大货车前。
之后带外地大货车过大桥的王某在与三名商议时,三名向被害人王某以举报为名索要6,000元,后因数钱失误实际索取5,900元。李某分得2,600元,宋杰、余某各分得16,00元,其余100元用于购买香烟。
李某、宋杰、余某得知被害人王某向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北站派出所报案后,向被害人王某退还了5,900元,并于当日向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北站派出所投案。律师
李某、宋杰、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梁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李某、宋杰、余某的归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摄影照片等,李某、宋杰、余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
李某、宋杰、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开车堵截、要挟手段,共同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某敲诈勒索罪。
宋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宋杰、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宋杰、余某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宋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宁铁刑初字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