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至12月间,陈某以举报他人违章建筑为要挟,分别强行向被害人王某索取20000元、向被害人富某甲索取6000元、向被害人方某索取2000元,共计28000元。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间,奚某以举报他人违章建筑为要挟,分别强行向被害人王某索取2000元、向被害人方某索取3000元,共计5000元。
2014年5月8日,陈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陈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律师
陈某、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富某甲、方某的陈述,证人富某乙、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陈某、奚某的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
陈某、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陈某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两名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分别提出的对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奚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陈某退赔款二万元发还被害人王某、六千元发还被害人富某甲、二千元发还被害人方某。奚某退赔款二千元发还被害人王某。(2014)奉刑初字第1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