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赵某搭识被害人周某。7月21日,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周某至上海南站附近一宾馆,期间,被告人赵某用手机拍摄了被害人周某的头像、身份证等照片。
7月22日,被告人赵某通过手机短信及电话告知被害人周某,称已拍摄其裸照,并进行散播相威胁,敲诈被害人周某钱财。7月24日,被告人赵某至约定地点曹杨路一肯德基餐厅收取被害人周某2万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丁宁、唐文兵的证言,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及赃款照片,短信、手机截图照片,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