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某多次拨打“110”报警称杨浦区安图路X号二楼的棋牌室内有赌博活动,骚扰庄某的棋牌室经营以要挟,庄迫于无奈于经由崔某等人向都某交付1万元。后都某仍继续拨打“110”对庄某进行骚扰,庄遂于2014日1月14日向警方报案。次日,民警抓获都某。
都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予以供认,其辩护人彭俊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亦无异议。上述事实并有被害人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崔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警单查询记录,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犯罪嫌疑人都某经过”,都某的当庭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都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对其依法予以惩处。律师
在都某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
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都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都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已全部退赃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
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都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杨刑初字第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