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9日下午,丁某伙同蔡某、徐某(均另行处理)在浦东新区周浦镇傅雷中学篮球场打球时,以手机被砸坏要求赔偿为由,带被害人马乙(系未成年人)进入傅雷中学1号楼2楼厕所内,用言语威吓马乙,强行索取马乙价值3,903元的Iphone5s移动电话1部。
同日,于某在明知该移动电话是赃物的情况下,为牟利仍以1,450元的价格向丁某收购,后又将该移动电话出售牟利。
销赃后,丁某以及蔡某、徐某进行了分赃。2014年7月2日,丁某、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丁某以及蔡某、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马乙5,4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律师
丁某、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沈某、马甲、蔡某、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马乙的陈述笔录,公安局浦东分局拍摄的照片,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关的登记表、购机凭证、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丁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丁某、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丁某自愿认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挽回,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二千元;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4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