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谎称名叫范群向被害人陈某咨询保险事宜,后将陈某约至其位于金珠花园的住处,并发生性关系。事后,樊某假借体内出血需动手术为由,向陈某索要医疗费6万元,并声称其丈夫脾气不好,如果知道这事会找陈某麻烦。陈某遂被迫于11月20日上午、11月25日上午、下午先后三次至樊某住处共计给了樊某6万元。
樊某又谎称其丈夫已得知此事,并找到一外地男子冒充其丈夫打电话恐吓陈某,向陈某索要3万元。11月27日、11月29日,陈某又被迫先后两次至崇明县陈海公路、建设公路交给樊某共计3万元。
樊某因继续向陈某索要钱财遭到拒绝,遂至陈某夫妇经营的饲料店内假装顾客留下电话号码让陈某妻子转告,陈某迫于无奈再次联系樊某,樊某遂提出最少要3万元,陈某表示同意,之后报警。樊某在与陈某相约付钱的地点被警方抓获。律师
到案后,樊某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赔,获得了被害人陈某的书面谅解。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警方提供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及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等证据。
樊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樊某犯罪过程中,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量刑时对该节犯罪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樊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樊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崇刑初字第4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