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8日20时许,朱某在闵行区A汤包馆,以敲诈钱财为目的,采用打耳光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庞某甲实施殴打、威胁,并要求庞写下7,500元借条1张。
2014年7月21日20时许,朱某至被害人家中取钱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身上查获敲诈所得的7,500元。律师
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庞某甲的陈述,证人涂某、庞某乙的证言,借条,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
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勒索他人钱财7,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2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