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乙因赌博输钱怀恨在心,遂伙同宋某、陈乙等人将被害人张甲约至四川北路、海宁路路口,以赌局作假为由,向其敲诈9,300元,期间宋某等人对张甲实施殴打。
当日14时许,张乙再次伙同宋某、陈乙、刘某、褚某等人至闸北区塘沽路棋牌室内,以被害人杨甲诈赌为由敲诈1万元,并由徐某代为垫付。期间,张乙、宋某等人对杨甲、徐某实施殴打,其中张乙持一有机玻璃杯子打砸杨甲。
经鉴定,被害人杨甲遭外力作用致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构成轻伤。刘某、陈乙、褚某、张乙、宋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五名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庭审前,张乙在其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杨甲赔偿经济损失8.5万元,向被害人张甲退赔1万元;被害人杨甲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张乙等人,建议人民法院对上述依法从宽处罚。律师
张乙、宋某、褚某、刘某、陈乙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甲、杨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闸北分局调取的海宁路芝京宾馆监控录像、录像截图以及出具的《验伤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抓获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太仓市公安局岳王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闸北区人民法院代管款收据,被害人杨甲出具的《撤诉申请及谅解书》、《收条》,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宝山区、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监狱管理局释放证明书,四川省嘉陵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张乙、宋某、褚某、刘某、陈乙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张乙、宋某、刘某、褚某、陈乙结伙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张乙、宋某、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褚某、陈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刘某、陈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乙、宋某、刘某、褚某、陈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前,张乙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对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乙、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褚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陈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闸刑初字第11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