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通过电子邮件、短信、QQ等方式联系被害单位上海汇珏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小芳、副总经理徐某等人,声称持有汇珏公司业务员卢某有关商业贿赂的录音,并以在网络上散布该录音为要挟,假借市场转让费的名义向汇珏公司敲诈勒索50余万元。
被害单位汇珏公司因受迫于刘某散布录音导致商誉受损,而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6月10日,刘某尚未索得钱款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律师
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徐某、卢某、尹某的证言,上海汇珏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招投标材料、合作协议、出具的案情发展过程,公安局奉贤分局网安支队制作并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人徐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
刘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刘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奉刑初字第1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