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于2013年4月至案发,在宝山区罗溪路立志网吧隔壁的无名游戏机房玩赌博机输钱后,多次报警举报立志网吧有赌博机,并以此要挟,先后向该网吧负责人杨某索得3,000元、20,000元,同年6月29日汤某在宝山区罗芬路伊诺咖啡吧再次向被害人杨某索要8,000元时,被守候伏击的民警抓获。
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董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汤某书写的《协议书》、《收条》;公安局出具的《110接警登记表》、《中心处警单》、《三级反馈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人口信息》的等证据。律师
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汤某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因意志以外原因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经审理认为,汤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以采信。
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汤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1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