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初,李某与被害人项某确定恋爱关系,在二人交往过程中,李某用手机拍下项某裸照三张,后二人于同年5月分手。
2014年5月13日,李某以将上述裸照公布至互联网以及向某家中相威胁,向项某索要8,288元以及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当日,项某被迫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李某4,155元。之后,李某继续向被害人项某索要笔记本电脑。
2014年5月16日,李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律师
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项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支付宝转账信息截图、李某与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项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所。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金刑初字第6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