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某、张某因被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解聘而怨恨在心,后分别发送电子邮件给该公司领导,以将该公司存在的一些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为要挟,分别向该公司索要封口费(保密费)100000元、39000余元。
冷某、张某至东陆路炎通咖啡店欲与该公司商谈钱款事宜,后因该公司报警,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得逞。
冷某、张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轻便摩托车有公安机关调取后发还被害人。律师
冷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人员徐维的陈述、有关公司通报、电子邮件、案发经过等证据。
冷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的行为系未遂,依法减轻处罚;冷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表现,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冷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33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