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因怀疑其于2010年3月被收容劳动教养系由被害人徐某举报,遂于2014年6月12日17时许,至闸北区岭南路徐某经营的香烛店内,对徐某进行言语威胁并索要“经济补偿”5,000元,并于当日从徐某处拿到2,000元。
次日12时许,孙某再次至香烛店向徐某索要得剩余的3000元时,因徐某报警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孙某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事实。律师
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钱款编号记录及录音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赃款照片,受案登记表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前科劣迹资料,孙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
孙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闸刑初字第1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