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周X(已判刑)、吴W(在逃)因嫌被害人冯某(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对周X索取的车辆理赔回扣数额高于其他评估员而心生不满,遂预谋敲诈冯的钱财。
曹某、周X、吴W将冯某客户维修中的轿车开至浦东金桥等地,并在途中对坐在车上的冯某进行言语威胁,以“要将车子开到海里(让冯无法对客户交还车辆)”、“在浦东找房子对冯进行关押”等,要求冯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次日凌晨2时许,周X在彭浦新村景凤路口,从冯某及冯母处诈取13,000元,曹某分得3000元后逃逸。律师
曹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岑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及调取的《调取证据清单》、浦发银行彭浦支行监控录像、取款记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黄浦区、虹口区、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曹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曹某结伙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闸刑初字第1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