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9日晚8时许,张某伙同谢忠华、刘旭、金杰军、王永华、沈国、金士君、华伟(均已判刑)在柘林镇胡桥社区兴国村兴隆408号进行赌博时,因怀疑参赌人员沙某从中作弊,即对被害人沙某实施殴打并予以扣押,后根据谢忠华、刘旭“以一赔十”的提议强行向被害人索要20万元。
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害人被公安人员解救,被告人等未索得钱款。经鉴定,被害人沙某左顶部头皮挫伤和右眼部挫伤,已构成轻微伤。同年9月3日下午4时许,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律师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沙某的陈述,同案犯谢忠华、刘旭、金杰军、王永华、沈国、金士君、华伟的供述,证人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14)奉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书,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要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经查,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意见。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5)奉刑初字第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