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原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4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通过QQ聊天结识了被害人顾某(女,13岁)。2014年8月13日,张某以给顾某送饭为由进入顾某位于山鑫阳光城X号X室的家中,并用手机拍摄了顾的裸照。
之后,张某以将顾的裸照公布至互联网上相威胁,索要20,000元,让顾将钱划账至其提供给顾的银行卡内。2014年8月29日,被害人顾某向派出所报案,张某于当日被抓获。律师
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的QQ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验笔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原金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
辩护人认为:张某系犯罪未遂,主观恶性较小,能当庭认罪,且家境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以威胁的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张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金刑初字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