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Z与J、J(均已判刑)经共谋,由L驾驶宝马牌小型轿车,搭载J、Z至青浦区徐泾镇北青公路、华徐公路路口附近,J下车拍打被害人C驾驶的车辆并假装被其碰伤后离开,J驾车搭载J、Z拦停被害人C车辆后,强行向其索取1,500元。Z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Z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Z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律师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Z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Z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蔡雪军。(2019)沪0118刑初1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