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乙伙同朱家辉、赵晖、黄仪超(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至浦东新区龙居路上一网吧内,以被害人江某殴打过陆乙的弟弟陆甲为由,敲诈得江某的三星牌SM-N9009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2,831元),后将该移动电话予以销赃。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陆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移动电话已被公安机关调取并发还给了被害人江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江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朱家辉、赵晖、黄仪超的证言,证人赵某、陆甲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相关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发票,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陆乙的户籍资料及相关医院出生证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陆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陆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涉案的移动电话已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二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