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朱某是朋友,刘某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联系朱甲,以在网络上传播裸照相威胁,向朱某索要8,000元。朱某无奈报警,刘某在闵行区某地铁站附近欲与朱某碰面取款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闵行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害人朱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乙的证言,短信、QQ联系截图、裸照等书证,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律师
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等方法使被害人陷入恐惧,从而占有其财物。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在获得财物之前被民警抓获,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故在刑法理论中属于犯罪未遂。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等方式,强行索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即敲诈勒索罪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