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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收保护费逼迫他人写欠条,涉嫌敲诈勒索罪

唐某通过公开招标承包某镇的码头,同时取得砂石开采权。周某身为该村的村主任,认为外来人员在其村门口采砂,应对其每月交纳一定数量的钱。

周某带领其村里的谢某及王某等人找到唐某,要他每月交纳200元的钱给他。唐某当即表示不同意。同年某日中午,周某与谢某在电话里商谈了如何要唐某就范,共同认为多找一些人到唐某的沙石场。当天,周某约好了王某、李某等人,谢某则召集了社会闲散人员二十余人,携带管制刀具、开山刀,并约好在舟船会合。周某、谢某租乘史某的渡船到某石场。当时沙石场主唐某、秦某正在沙石场。

周某等人到了以后,要求唐某表态,唐某仍不同意交钱,周某、谢某纠集来的社会闲散人员拿出随身携带的开山刀指着唐某,并对其进行拳打脚踢,致使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唐某、秦某被迫将各自身上的钱共计1,750元拿出交给了周某。周某、谢某等人认为钱太少,又派人押着唐某、秦某到某村借钱给他们,两人借了3,700元交给周某和谢某等人,周某认为钱还是不够,逼迫唐某写了一张2,000元的欠条才算了事。事后,谢某主动到某派出所投案。律师

公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其提起了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被害人唐某、秦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宋某、胡某、刘某的证词,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某办公室出具的说明,某河道界线认定书,刑事判决书,法医学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律师认为,被告人谢某当场以暴力的方式,强迫唐某向其交付财物,实质已经构成抢劫罪。但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强行索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并且,被告人谢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文由范霆晔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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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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